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7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住所地嵊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马×。
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与被告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储一敏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