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嵊商初字第372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与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应××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7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住所地嵊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马×。

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与被告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储一敏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