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民初字第110号

杨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2-15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杭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杨某,人 被告樊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朝 鲁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