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杭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杨某,人 被告樊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朝 鲁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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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杭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杨某,人 被告樊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朝 鲁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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