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48号
原告:绍兴县富源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关兴。
委托代理人:李忠良。
被告:慈溪市长河镇华乘纸箱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富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长河镇华乘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富源纸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长河镇华乘纸箱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富源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富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长河镇华乘纸箱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