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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3号

苟会莲与刘忠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2-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苟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3号原告苟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主动向原告承认了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双方已和好。现原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永平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保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