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652-1号原告杨景田,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胡俊鹏,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俊合,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杨景田与被告席俊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65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鲁Q×××××号农用运输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号农用运输车的查封。
审判员 高兆利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