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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914号

胡文清与马权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2-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文清,马权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胡文清,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百芳,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马权灿,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清诉被告马权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王旭明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琪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