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常锁林,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现住陕西凤翔县。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雁塔商务4楼。法定代表人陈乃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薛居利,男,汉族,40岁,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锁林与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公司、薛居利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锁林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锁林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锁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陈红联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