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529号罪犯石细庆,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初中文化,现在慈溪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了(2007)慈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细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细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细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细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细庆减去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国 儿
审判员 周 元 如
审判员 陆 慧 慧
二〇〇八年二月××日
书记员 何锦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