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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529号

石细庆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石细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529号罪犯石细庆,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初中文化,现在慈溪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了(2007)慈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细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细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细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细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细庆减去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国  儿

审判员 周  元  如

审判员 陆  慧  慧

二〇〇八年二月××日

书记员 何锦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