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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1号

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鲁全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鲁全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雪中。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鲁全星。

原告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公司)为与被告鲁全星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林绿化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全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园林绿化公司诉称,2004年,鲁全星作为园林绿化公司的承包人,在其经营园林绿化公司的绿化工程期间,造成亏损4343028.3元未予赔偿,故请求判决鲁全星赔偿经济损失434302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鲁全星未作答辩。园林绿化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04年5月18日的承包经营合同、授权书、财产清单。证明园林绿化公司与鲁全星之间的承包关系。2、2006年5月10日的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协议书。证明园林绿化公司与鲁全星之间的承包关系截止到2006年5月10日,在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都由鲁全星享有或承担。3、2007年11月6日的确认书。证明鲁全星确认承包亏损额为4667000元。4、部分款项的支出清单。证明在鲁全星承包结束后,园林绿化公司为其收回承包期间部分款项323971.7元,实际亏损金额为4343028.30元。鲁全星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鲁全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园林绿化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5月18日,园林绿化公司与鲁全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由鲁全星承包园林绿化公司的绿化工程,承包期间从2004年5月20日至2007年5月19日止,承包方式是以包死基数,不足自补,超收分成,每年上交承包费7800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鲁全星以园林绿化公司名义承包经营园林绿化公司的绿化工程。2006年5月10日,园林绿化公司、鲁全星及黄山众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集团公司)签订承包经营终止协议一份,约定园林绿化公司与鲁全星的承包时间到2006年5月10日结束,此后的工程由众泰集团公司承接,同时约定鲁全星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其享受和承担,负责清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具体的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等内容。2007年11月6日,园林绿化公司与鲁全星签订确认书一份,鲁全星确认其承包期间的帐面亏损为4667000元。嗣后,园林绿化公司对鲁全星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追讨,收回鲁全星承包期间的款项323971.7元,尚亏损4343028.3元。由于鲁全星至今未赔偿,园林绿化公司催讨无着,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园林绿化公司与鲁全星签订的承包合同及终止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本院应予确认有效。根据该两份合同的约定,鲁全星对其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负责清理,并承担无限责任,确认书上鲁全星确认帐面亏损为4667000元,扣除已追回的款项323971.7元,实际亏损额为4343028.3元,由于鲁全星未赔偿,现园林绿化公司要求鲁全星赔偿该笔损失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鲁全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鲁全星赔偿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343028.3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鲁全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44元减半收取20772元,由鲁全星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群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