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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75号

曹守坤与李杰、吴萍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2-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守坤,李杰,吴萍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曹守坤,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杰,男,30岁,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吴萍丽,女,30岁,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守坤与被告李杰、吴萍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守坤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守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45元,由原告曹守坤负担。

审判员  解文慧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