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浙江绍兴勇大针纺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国兴。被告宁波金龙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勇大针纺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龙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勇大针纺工艺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勇大针纺工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金龙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峰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