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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成都盟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鸵鸟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市鸵鸟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其他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3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盟佳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鸵鸟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市鸵鸟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成都盟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2号法定代表人唐登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绵阳市鸵鸟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19号906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绵阳市鸵鸟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新世纪电脑城后桂馨苑负责人黄启安,该公司经理。案由:其他货运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盟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鸵鸟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市鸵鸟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其他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盟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盟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盟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盟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佳梅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