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来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云来。原审被告金义兴。原审被告金敬富。原审被告黄元撑。原审被告王永好。原审被告王凤香。原审被告黄道信。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金来会与项云来、金义兴、金敬富、黄元撑、王永好、王凤香、黄道信船舶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金来会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来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菊红
代理
审判员 方双复
代理
审判员 陈 颖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