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83号本院2008年1月14日对原告何水飞与被告赵彩芬、钱慧敏、钱一帆、钱阿坤、周连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绍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尾部“本案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后加“财产保全申请费1937元,合计4657元”。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83号本院2008年1月14日对原告何水飞与被告赵彩芬、钱慧敏、钱一帆、钱阿坤、周连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绍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尾部“本案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后加“财产保全申请费1937元,合计4657元”。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