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99号
原告:唐才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志农。
被告:沈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才林诉被告沈承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才林于2008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屠李强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