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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99号

唐才林与沈承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唐才林,沈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99号

原告:唐才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志农。

被告:沈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才林诉被告沈承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才林于2008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屠李强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