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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59号

郭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闫振民。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杨扬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