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闫振民。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杨扬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哲 来自
郭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闫振民。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杨扬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