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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1号

张麦言与郭广卿侵犯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个体户。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个体户。张某某与郭某某侵犯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私下协商,纠纷已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乖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