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个体户。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个体户。张某某与郭某某侵犯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私下协商,纠纷已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乖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