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340号 原告王某芹,女。 被告邱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芹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芹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芹负担。
审判员 于泓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朋 来源:
原告王某芹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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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340号 原告王某芹,女。 被告邱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芹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芹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芹负担。
审判员 于泓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