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浙江方圆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海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生,系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广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2幢7号。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圆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广聚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方圆织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方圆织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广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峰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