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铜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吕玉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铜陵县五松镇。被告陈六七,男,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明诉被告陈六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玉明于200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玉明负担。
审判员 汤慧芳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