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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铜民一初字第199号

吕玉明与陈六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玉明,陈六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铜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吕玉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铜陵县五松镇。被告陈六七,男,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明诉被告陈六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玉明于200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玉明负担。

审判员  汤慧芳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