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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柘陈民初字第23-1号

杨永建与程东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永建,程东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陈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杨永建,男,住柘城县。被告程东岭,男,住柘城县。

原告杨永建诉被告程东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程东岭向柘城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程东岭向柘城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而本案需以行政复议的结果为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结。

审判长 :李洪亮

审判员 :余甫友

审判员 : 胡 鹏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俊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