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陈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杨永建,男,住柘城县。被告程东岭,男,住柘城县。
原告杨永建诉被告程东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程东岭向柘城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程东岭向柘城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而本案需以行政复议的结果为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结。
审判长 :李洪亮
审判员 :余甫友
审判员 : 胡 鹏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俊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