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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14号

何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银华。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0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