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银华。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0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