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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4号

李红娟与李存秀、侯龙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工人。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双方协商,纠纷已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