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927号原告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伟。被告杭州中天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文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天玻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70元,合计10,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