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宝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酒务信用社。被执行人李相国,农民。被执行人郭玉申,农民。被执行人卫占伟,农民。关于权利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酒务信用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宝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07年12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宝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韩占营执行员 代发科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