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390号原告张某某,男原告卑某,男被告贺某,男原告张某某、卑某诉被告贺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卑某于200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卑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某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