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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390号

原告张某某、卑某诉被告贺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1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卑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390号原告张某某,男原告卑某,男被告贺某,男原告张某某、卑某诉被告贺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卑某于200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卑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某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