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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61号

赵寿见与陈永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寿见,陈永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赵寿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广萍。被告陈永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寿见与被告陈永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寿见撤回对被告陈永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舟琳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