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新,农民。2007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新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代理检察员汤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建新伙同孙清印、孙云龙(二人均已判刑)、王六宝、韩坤(二人均另案处理)五人携带大力钳等工具至嘉善县姚庄东渥电器有限公司(原舜庄服装厂),翻墙进入,窃得架空在厕所后面规格为95mm²的铜芯电缆线4根,共长400米,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0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建新伙同孙清印、孙云龙、李兵强、韩坤、“黄毛”(另案处理)六人至嘉善县姚庄东渥电器有限公司,翻墙钻窗进入厂内配电房,窃走75mm²电线4根,共长8米,价值人民币360元。2006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建新伙同孙清印、李兵强、王六宝、韩坤五人至嘉善县姚庄东渥电器有限公司,翻墙进入该厂南面厂房车间,窃得69米长规格为35mm²电线3根、69米长规格为25mm²、16mm²、10mm²电线各1根,总价值人民币72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孙清印、孙云龙、李兵强、丁金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王建新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7000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建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褚在倩
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
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