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威环刑初字第669号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屯钟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屯钟家村。法定代表人暨诉讼代表人孔祥军(又名孔祥君),该村村委主任。被告人钟永涛,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屯,系该村治保主任。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0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屯钟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钟永涛犯滥伐林木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孔祥军、被告人钟永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永涛在担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屯钟家村村委主任、法人代表期间,为增加村里的收入,于2007年1月与村委其他两名委员研究采伐村集体所有的树木,并向威海市林业局申请了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为2007年1月31日至2月10日,采伐蓄积为2.8立方米。被告人钟永涛于2007年6月23日代表被告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屯钟家村村民委员会,安排人员实施采伐,共采伐31株树木,采伐立木蓄积17.92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钟永涛的供述、证人钟玉胜、钟玉亭、钟新民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采伐许可证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归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屯钟家村村民委员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永涛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钟永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且均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均查证属实。本院对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钟永涛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屯钟家村村民委员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钟永涛作为该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钟永涛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屯钟家村村民委员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缴纳)。被告人钟永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