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47号原告成都德克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磨子街7号新棕北大厦707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江,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法定代表人熊渝中。本院审理原告成都德克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克锐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克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克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德克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岳 平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玲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