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7号

周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周某因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