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周某因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