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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273号

章小放与章长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章小放,章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章小放。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章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放诉被告章长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小放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小放负担。

审判员  詹鹏飞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