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章小放。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章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放诉被告章长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小放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小放负担。
审判员 詹鹏飞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清华
章小放与章长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章小放。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章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放诉被告章长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小放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小放负担。
审判员 詹鹏飞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