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鱼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学生服装厂。
被执行人:鱼台县博文学校。本院在执行滕州市学生服装厂申请鱼台县博文学校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新华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