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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柘陈民初字第644号

李某甲与冯某甲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冯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柘陈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冯某甲,男,住柘城县。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冯某甲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0日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洪亮

审判员 :余甫友

审判员 : 胡 鹏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