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柘陈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冯某甲,男,住柘城县。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冯某甲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0日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洪亮
审判员 :余甫友
审判员 : 胡 鹏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