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45号
原告:平湖市大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平湖市当湖街道大南门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邹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中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宏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320国道商城大桥西堍北侧。
法定代表人:沈龙,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大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宏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大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大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