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鱼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武凯。
被执行人:鱼台县博文学校。本院在执行武凯申请鱼台县博文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新华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蕊 更多数据:
武凯、鱼台县博文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鱼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武凯。
被执行人:鱼台县博文学校。本院在执行武凯申请鱼台县博文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新华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