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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镇民一终字第142号

茅和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凡小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茅和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凡小英,赵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茅和妹,农民。委托代理人汪晓俊,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号。负责人沃军,总经理。原审被告凡小英,驾驶员。原审被告赵涛,成年。

上诉人茅和妹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07)丹民一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茅和妹于2008年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茅和妹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茅和妹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茅和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

审判员  樊华勇

代理

审判员  娄正前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