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湖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安吉县阳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祝伟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岳镇、俞荣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兆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美籍华裔。;签证(居留许可)号码:00599542。被告彭水琳。委托代理人汤鉴学,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兆麟、彭水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704元,减半收取计131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52元,由原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丹红
审判员 朱惠明
审判员 杨林法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