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民保字第2号���请人翁子福。被申请人翁燕云。
申请人翁子福因与被申请人翁燕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翁燕云的银行存款在1.1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翁燕云的银行存款在1.1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晓燕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