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杨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被告绍兴县铭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铭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菱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铭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峰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