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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7号

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济。委托代理人甄灵宇。被告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琰。委托代理人郑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上海华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辽敏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