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雪荣。因本案于2007年9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雪荣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代理检察员朱聚红、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雪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石雪荣在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向周加平谎称自己要筹办五金塑料厂,周加平信以为真。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石雪荣以缺少资金为由先后多次从周加平处骗得人民币共计40000余元。2、2007年3月,被告人石雪荣到嘉善县陶庄镇雄鹰大道天乐旅馆住宿。后得知旅馆老板娘陆美英想要办旅馆营业执照,便谎称自己与办执照的人都是朋友,能将执照办出来,被害人陆美英信以为真。4月至5月间,被告人石雪荣以办执照需要费用为由,先后两次从陆美英处骗得人民币9400元。3、被告人石雪荣谎称自己在江苏省吴江市开办了五金塑料厂,被害人陆美英信以为真。2007年7月初,石雪荣对陆美英谎称自己要在陶庄镇购买铁送到五金塑料厂去,以缺钱为由,从陆美英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4、200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石雪荣以能帮忙办旅馆营业执照为由,先后两次从被害人沈彩珍处共骗得人民币12000元。5、被告人石雪荣谎称自己在上海市投资拆厂,李卫东、陆明珠夫妇信以为真。2007年8月18日,石雪荣以厂里要修车,资金紧张为由,从李卫东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石雪荣从被害人处所骗取的钱款均用于赌博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雪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吴大林、石雪梅证言、被害人周加平、陆美英、沈彩珍、袁建荣、贺剑秋、陆明珠、李卫东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雪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石雪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石雪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振
审 判 员 褚在倩
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