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吴爱国,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钟永展,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珺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本院审理吴爱国诉被告钟永展人工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