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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420号

吴爱国与钟永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爱国,钟永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吴爱国,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钟永展,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珺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本院审理吴爱国诉被告钟永展人工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