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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373号

张秦麓与吴毅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秦麓,吴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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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张秦麓,男,194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宝鸡啤酒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被告吴毅军,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关中饭店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张秦麓诉被告吴毅军相邻损害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秦麓于2006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秦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茹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