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信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树英、张翊。被告诸暨市牌头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82元,依法减半收取14191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14271元,由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伯军
审判员 吕景山
审判员 王钢锋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华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