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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458号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亚春、蒋春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长沙县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亚春。被执行人蒋春华。被执行人赵华,省份证号:220403571220156,系执行人刘亚春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开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亚春、蒋春华、赵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亚春于2006年11月2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垫付款83100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清付本案受理费18090元及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蒋春华、赵华承担连带清偿义务,逾期,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亚春、蒋春华、赵华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扣留、提取三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益95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执行员  张俊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