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魏英侠(又名魏英霞),女,194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开关一分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韩孟欣,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于2006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魏英霞与被告韩孟欣排除妨碍一案,2006年11月24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英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