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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346号

魏英侠与韩孟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魏英侠,韩孟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魏英侠(又名魏英霞),女,194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开关一分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韩孟欣,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于2006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魏英霞与被告韩孟欣排除妨碍一案,2006年11月24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英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