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高某坡被告高某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坡与被告高某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坡撤回起诉。
审判员 XXX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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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坡与被告高某丽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高某坡被告高某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坡与被告高某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坡撤回起诉。
审判员 XXX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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