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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昌三民三初字第86号

原告高某坡与被告高某丽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高某坡,高某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高某坡被告高某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坡与被告高某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坡撤回起诉。

审判员  XXX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