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爱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方青。
上诉人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爱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805元,由上诉人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朝阳
审 判 员 单卫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安洁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