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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873号

马某、齐永等与贾书合、齐燕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某,齐永,齐某,齐志民,赵存蓝,贾书合,齐燕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马某,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洛南县。原告齐永,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原告齐某,女,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马某,系齐某之母。原告齐志民,男,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原告赵存蓝,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书合,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灵寿县。被告齐燕斌,男,住河北省灵寿县。被告河北省灵寿县交通局运输服务站住所地:正南路。法定代理人张某,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齐永、齐某、齐志民、赵存蓝诉被告贾书合、齐燕斌、河北省灵寿县交通局运输服务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齐永、齐某、齐志民、赵存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王立省

审判员  周庆华

审判员  郭军智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